1、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
2、工资、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,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、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、工作,或服务于公司、工厂、行政、事业单位(私营企业主除外)。
3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,一律按工资、薪金所得课税;津贴、补贴等则有例外。
4、属于工资、薪金性质的补贴,不纳个税的项目:
(1)独生子女补贴。
(2)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、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。
(3)托儿补助费。
(4)差旅费津贴、误餐补助。
(5)新增:外国来华留学生,领取的生活津贴费、奖学金,不属于工资、薪金范畴,不征税。
【注】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,个人因公在城区、郊区工作,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,根据实际误餐顿数,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。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、津贴不包括在内。
5、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,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征税。
6、军队干部津贴、补贴总结

7、“出租车”总结:
(1)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、承租的,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征税。
(2)出租车属个人所有,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,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,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,按“经营所得”征税。